马克思主义如何理解“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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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文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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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民族文学要始终坚持立足于“两个结合”特别是“第二个结合”。习近平文化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文化篇”,这一重要思想“活的灵魂”是“第二个结合”。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第二个结合”打开了创新空间。一方面,马克思主义的先进理论激活了中华文明的基因,推动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故鼎新。另一方面,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实了马克思主义的文化生命,推动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成为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的时代精华。这就意味着民族文学必须立足于“两个结合”特别是“第二个结合”,才能坚持马克思主义魂脉,扎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脉,深刻把握创作实践的正确方向和方法要义;才能坚持新时代文化使命,团结各民族文学创作者共同创造中国式现代化的文化形态,实现中华文明的全面复兴;才能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承中华文化基因、展现中华审美风范,更有力地巩固中华文化主体性,增进中华民族的文化自信,推进中华文明与世界其他文明的交流互鉴。总之,“第二个结合”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又一重大理论创新,不仅能解决民族理论界的深层问题,也能解决民族文学创作实践的深层问题。我们务必认真学懂弄通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的深刻内涵。

二是民族文学要及时反映正确中华民族历史观的新内涵。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阐释了各民族共同开拓了祖国的辽阔疆域,共同书写了悠久的中国历史,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培育了伟大的民族精神的“四个共同”的中华民族历史观。在今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又新加上“各民族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成为“五个共同”,凸显“国家与民族”视角,彰显了各民族凝聚成中华民族与各民族共创统一国家的对应关系,表明中华民族是各族人民的共同身份,中国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家园。这就意味着民族文学理应讲好各民族共创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故事。关于统一国家的建构,中华文明有着世界上最悠久的经验,各民族都发挥过重大作用。我们既要展示各族人民共建从古代到现代的统一政治共同体的历史,也要反映各族人民共塑经济互补、血脉相融、文化互鉴的社会共同体的历程;既要突出中原对于国家的凝聚与支撑,也要阐发边疆对于国家的丰富与发展。这方面有很多深刻的思考与历史的抉择,有无数动人的故事,需要得到更加充分的讲述,以此避免落入“国家情怀”与“少数民族气质”对立的错误叙事陷阱。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文明具有突出的统一性,形成了数千年“九州共贯、多元一体的大一统传统”。这意味着浸润数千年中华文明的中华民族始终能够坚守家国情怀,承载各种人文样态,包含各种生命情感。因此,民族文学在选材、叙述、情感表达时,“国家”意识应永存心中。这是我们润物无声地反击各种解构中华民族共同体错误史观的历史自觉和时代担当。

三是民族文学要着眼于阐释中华民族形成发展的基本规律。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中首次用“血脉相融、信念相同、文化相通、经济相依、情感相亲”概括中华民族形成发展的基本规律,为民族文学大有作为提供了广阔视野。各民族血脉相融v9国际已满18,打破了“单一族源论”错误观念。各民族信念相同,强化了“中华大一统”的思想共识。各民族文化相通,奠定了独特的中华文化交融发展模式。各民族经济相依,彰显了中华民族构建统一经济体的内生动力与制度优势。各民族情感相亲,铸牢了中华民族一家亲的人心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更指出:“各民族只有不断团结融合、自觉融入中华民族大家庭,才能拥有更美好的未来”,深刻揭示了民族团结进步与各民族前途命运的内在联系。这就意味着民族文学要全景式反映各民族全方位“互嵌”交融的历史进程,揭示出中华民族的形成和发展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历史必然。从空间上看,民族文学应着眼于青藏高原、北国雪原、西陲戈壁、江南河海的团结交融典型故事进行深度叙事;从文化上看,民族文学应发掘浩瀚的团结融合史料,特别是民族语言文献古籍中的“三交”史料进行文学再现;从经济上看,民族文学应深描各族人民经济上互通有无、互为补充、互市不断的团结融合题材;从社会上看,民族文学应关注和亲通婚、人口流动、交杂居住的团结融合情境叙事;从心理上看,民族文学应强化各族人民手足相亲、守望相助的团结融合与情感共鸣。总之,民族文学应从数千年漫长的“三交”历史中开新,从“日用而不觉”的“三交”实践中掘新,选取各民族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全方位互嵌的题材进行创作。

一是把握好共同性与差异性的关系。共同性是主导,是方向、前提和根本,但增进共同性并不意味着消灭差异性;尊重差异性不是要固化差异,更不能削弱和危害共同性。实际上v9国际已满18,共同性与差异性可以互相成就。从丰富的文化差异性中提炼共有共享的符号、意蕴和精神,是民族文学创作的“压箱底”功夫;书写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内容与形式,是民族文学打造“共同体美学”的最重要价值。本届获奖作品中,作家马伯庸的《大医》,以80万字的鸿篇巨制写出了20世纪前半叶医疗史中的爱国情操、人道情怀与理想信仰,凸显了中国人的共同精神世界;作家尼玛潘多的《在高原》,通过描绘汉藏结合的茹玛家族四代人的人生际遇,勾勒出了民族融合、家国同构的历史脉络,彰显了中华民族的共同性。这些都是很好的例子。

二是把握好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各民族意识的关系。每个作家既属于不同的个体民族,更有着最高的共同民族身份“中华民族”。本届获奖作品中,许多作家跳出了单一的民族视角,从中华民族整体视角展开历史叙事,如少一的《月光紧追不舍》,不刻意描绘具体封闭的“民族特色”事物,而是把握当代中国青年内在的、独特的精神气韵,贯穿于现实生活的民族传承,使民族文化叙事、地方性叙事和警察视角巧妙地融为一体,凸显了共同体意识;阿舍的《阿娜河畔》中的“茂盛农场”,就是整个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数十年历史发展的缩影,以丰盈的情感描写各民族一家亲的动人故事,歌颂各民族同心协力、共同建设边疆的伟大历程;张雪云的《“海牛”号》将目光投向了深海海底钻机“海牛”号的研究团队,关注国之重器,再现属于整个中华民族的荣耀。这些也都是很好的例子。

三是把握好中华文化与各民族文化的关系。各民族文化相互碰撞融合,共同构成了生机盎然的中华文化。各民族文化也都浸润着中华文化共通的价值追求、道德理念、生活习俗和审美习惯。本届获奖作品中,作家向迅的《与父亲书》,写出了中华儿女普遍具有的父慈子孝但又内敛含蓄的文化品格;作家肉孜·古力巴依的《花儿永远这样红》,描绘了跨民族的深厚情谊,颂扬了各族人民间的无私互助;作家北雁的《洱海笔记》表达了中华文化追求“万物和谐共生”的生态哲学理念。这些都很好地表现出各民族文化共塑中华文化的“融合”特征。那些把各民族文化塑造成纯而又纯的“单质化”取向的写作,既不符合历史实际,最终也是没有生命力的。

四是把握好物质与精神的关系。这是民族文学见物思人、“明心见性”的必然选择。特别是各族儿女在党的领导下,打赢脱贫攻坚战、共同走向现代化,本就是物质和精神世界同时发生深刻变化的伟大历史进程。我们要立足新时代,既讴歌各族儿女创造的巨大物质文明,更要凸显各族人民共同建设强大的精神文明。本届获奖作品中,作家牛海坤的《让世界看见》,呈现了草原绣娘从贫困状态走向自立新生的蜕变心路;作家吉米平阶的《幸福的旋律——西藏脱贫交响曲》,既展示了民族地区脱贫攻坚取得的辉煌成就,又颂扬了各族干部群众坚韧不拔的毅力。这些都充分说明越是民殷国富,民族文学越要滋养各族文学爱好者的心灵,越要激扬中华儿女逐梦新时代的铿锵志气、铮铮骨气、厚足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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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材料显示,王浩文曾用名王维,于1957年9月出生,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渠县,1987年2月17日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1月17日因犯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2月10 日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在南充市嘉陵监狱服刑期间,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被解回南充市看守所羁押。

在案证据显示,王浩文从2001年10月开始从事拐骗、贩卖儿童犯罪活动,2006年曾因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从事拐卖儿童至2014年6月,在多地流窜作案14起,连续作案时间长达十余年,前罪和漏罪共计拐卖儿童14人。王浩文到案后对大部分指控事实在确凿证据面前拒不认罪,不配合侦查机关查找被拐儿童,毫无悔罪表现,主观恶性极大,依法应当从重、从严惩处。造成部分被害人父母轻生、离婚和巨额经济损失,在多地造成社会恐慌,引发社会不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一审判决书显示,南充中院审理认为,王浩文、王某琼、胡某雄以出卖为目的,拐骗、贩卖幼儿,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王浩文拐卖儿童11人,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在伙同胡某雄拐卖何某某、伙同王某琼拐卖廖某、伙同王某艳拐卖熊某某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胡某雄、王某琼起辅助作用,是从犯v9国际已满18,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决定对二人减轻处罚。

此外,王浩文于 2006年因犯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8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浩文于2015年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同种漏罪,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在案证据显示,王浩文从2001年10月开始从事拐骗、贩卖儿童犯罪活动v9国际已满18,2006年曾因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v9国际已满18,继续从事拐卖儿童至2014年6月,在多地流窜作案14起,连续作案时间长达十余年,前罪和漏罪共计拐卖儿童14人,造成部分被害人父母轻生、离婚和巨额经济损失,在多地造成社会恐慌,引发社会不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王浩文到案后对大部分指控事实在确凿证据面前拒不认罪,不配合侦查机关查找被拐儿童,毫无悔罪表现,主观恶性极大,依法应当从重、从严惩处。

据此,南充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王浩文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拐卖儿童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某琼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胡某雄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追缴王浩文犯罪所得十九万九千元,上缴国库。